(2014)东执异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唐新建与王雅、薛小信、金张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新建,薛小信,金张伟,王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执异字第0003号异议人唐新建。委托代理人王荣山,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薛小信。被执行人金张伟,1984年2月28日。被执行人王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小信与被执行人金张伟、王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新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听证进行审查,异议人唐新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荣山、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小信出席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唐新建称,东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小信与被执行人金张伟、王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是错误的,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申请执行人薛小信辩称,异议人提交的卖车协议和收条不是金张伟所写,要求进行笔迹鉴定,请求法院驳回异议。经审查查明,本院受理原告薛小信与被告金张伟、王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过程中,于2012年12月25日做出(2013)东民初字第0016号民事裁定书,对金张伟、王雅所有的苏G×××××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原告薛小信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唐新建提出异议,认为2012年7月23日金张伟将该车卖给唐新建,已付清车款并实际占有,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听证过程中,异议人唐新建提交的证据有,1、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2、收条一份。3、车辆行驶证。4、车辆登记证书。申请执行人薛小信未提交证据,被执行人金张伟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院在诉讼过程中,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辆,程序并无不当。异议人唐新建主张本院裁定查封的车辆归其所有,系其对执行的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唐新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杨司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葛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