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沧州市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沧州市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福,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5606953-X。被告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市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威广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刘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