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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达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黄芬诉达县河市航空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芬,达县河市航空酒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达达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黄芬,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县河市航空酒店。负责人:刘军。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芬诉被告达县河市航空酒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游晓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