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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吴金凤与刘洁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凤,刘洁英,罗伟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739号原告吴金凤,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洁英,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罗伟忠,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吴金凤诉被告刘洁英、第三人罗伟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金凤、被告刘洁英、第三人罗伟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金凤诉称:我于2009年9月30日从我名下工商银行账户×××0000误转人民币200000元到被告名下工商银行账户×××0001内,被告已确认收到此款。我于2009年9月30日起向被告追讨至今,被告一直拒绝归还,拖欠至今,现我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不当得利人民币200000元及从2009年9月30日起至今共50个月的利息。被告刘洁英辩称:我确认收到原告转账的200000元,我和原告丈夫从2008年至2012年均有生意往来,该款属于支付给我的货款,不是原告所主张的不当得利款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罗伟忠述称:我和被告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已由海珠区法院判决完毕,法院未能认定本案原告向本案被告所汇款项人民币200000元为我归还本案被告的借款,本案原告和本案被告无任何业务及生意往来,不可能平白无故向本案被告银行账户汇入200000元,本案被告应立即向本案原告归还不当得利款项200000元,故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和第三人原为夫妻关系,于2002年11月1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2005年6月7日,原告和第三人登记结婚。2009年9月30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给被告。之后,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被告曾于2013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起诉本案第三人,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本案第三人于2008年3月1日向本案被告借款200000元,本案第三人辩称已由本案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给本案被告,用于归还该案借款本金,本案被告认可收到上述款项200000元,但认为该款项是本案第三人归还的货款,并非涉案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和本案第三人曾有货款往来,本案第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确为本案第三人归还给本案被告的涉案借款,故对本案第三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判决本案第三人向本案被告清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判决后,本案被告和本案第三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坚持认为涉案转账款项用于归还本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借款,本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不支持原告和第三人的还款主张后,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提供了提货对账单、第三人签名出具的《收条》、被告和第三人共同签名出具的《证明》及《协议》,用于证明被告和第三人、原告多年来存在商品交易和货款往来。本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9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20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认为被告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根据,为不当得利,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和第三人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坚持认为涉案转账款项用于归还本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借款,被告则认为其和第三人、原告多年来存在商品交易和货款往来,上述款项为原告向其支付的货款,并提供了提货对账单、第三人签名出具的《收条》、被告和第三人共同签名出具的《证明》及《协议》予以证明。可见,被告取得该款项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双方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现原告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被告取得上述款项为不当得利,在上述款项转出4年多之后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金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吴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峻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丽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