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胥德华与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德华,徐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胥德华,男,汉族,194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徐琳,女,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德华与被告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德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德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胥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泽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八日书 记 员 冉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