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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民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胥德华与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德华,徐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民初字第01078号原告胥德华,男,汉族,1947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徐琳,女,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德华与被告徐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德华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德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胥德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泽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八日书 记 员  冉光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