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潘荣与胡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荣,胡淑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潘荣。被告胡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荣诉被告胡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35元,由原告潘荣负担。审 判 长 朱保东人民陪审员 高爱银人民陪审员 吕德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晨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