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民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廖先齐与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先齐,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简阳民初字第681号原告:廖先齐,男,汉族,1961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内江市。法定代表人:罗公才,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先齐诉被告四川省内江国泰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4年1月28日原告以已领到工资无再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先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廖先齐负担。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