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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垫江县桂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与白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桂冠花园业主委员会,白小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3617号原告垫江县桂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238号1幢。负责人康怀,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明泉,该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被告白小兵,男,35岁,汉族,教师,住垫江县桂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桂冠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白小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桂冠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桂冠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垫江县桂冠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高伶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