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沿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沿民初字第86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吴某,湖北省大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杨某,男(系被告苏某某表哥)。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和被告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由于原告未到法定婚龄,便轻率地与被告同居并于2006年1月10日生育一子苏某乙。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8月8日被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嗜爱赌博,有家庭暴力倾向。小孩满月后原告带到娘家至2012年腊月,期间被告没有付生活费、学费,都是原告娘家贴补的,究其原因被告游手好闲不踏实做事,酷爱打老虎机把钱输了。另外被告多次向原告要路费以及零用钱,不给就使用暴力和言语威胁,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没有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给原告身心造成很大的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苏某甲辩称:一、原、被告同居时,原告已满19岁,已是成年人了;二、被告没有逼迫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是原、被告自愿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三、原告称被告有赌博、暴力倾向和游手好闲,纯属违背事实和法律。请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广东相识,同居后于2006年1月10日生育一男孩苏某乙,2007年8月8日原、被告在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后原告将小孩带到湖北省娘家居住生活。被告于2012年在中国邮政储蓄七次汇款给原告生活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赌博恶习和暴力倾向,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被告黔沿法字XXXXXXX号结婚证,中国邮政储蓄手续费收据复印件七张以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已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现已生育一男孩,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能相互礼让,完全可以过美好的幸福生活。在庭审中,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侯春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