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周克林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克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刑执字第125号罪犯周克林,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4日以(2005)成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克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未赔偿)。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以(2005)川刑终字第548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对周克林刑事部分判决,改判周克林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08年8月1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5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0年8月11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德刑执字第38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克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克林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克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克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保华审判员 王 婧审判员 彭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