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银刑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高育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育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167号罪犯高育华,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1日作出(2006)石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高育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2月1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宁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1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宁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育华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8月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宁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高育华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认为,罪犯高育华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育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狱内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在“三课”学习中,各科考试成绩良好。该犯2011年下半年获得记功奖励,2013年上半年获得记功奖励。自2011年5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9分。本院认为,罪犯高育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获得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去有期徒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育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29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利英审判员  王文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