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诉袁某甲,何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何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刑初字第08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2013年9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羁押),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吴雪昌,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甲,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2013年10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列,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钱斌,江苏正文人(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3)17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及辩护人吴雪昌、罗列、钱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文峰公寓3号楼一车库开设赌场,聚众赌博。9月13日晚上,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纠集了高某、袁某丙、潘某等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计6100元,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61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袁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时间较短,抽头渔利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何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何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行为持续时间不长,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租用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文峰公寓3号楼一车库开设赌场,聚众赌博。9月13日晚上,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纠集了高某、袁某丙、潘某等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计6100元,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公安机关在赌场查获了赌具麻将牌1副、庄风箱1只、抽头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无主款人民币6700元、赌资人民币9100元,其中赌具麻将牌、无主款、赌资已予收缴;另从被告人袁某甲处查获了人民币16300元,其中2500元系赌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甲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海哥”、“伟姐”和“燕姐”在文峰公寓3号楼的车库合开了一个赌场,其在里面抽庄风钱。2013年9月13日晚,该车库内有十余人以筒子二八杠的方式赌博,被警察查获了。当晚其一共抽头了6100元。经辨认,袁某甲是“伟姐”,何某甲是“燕姐”。同时辨认出了参赌人员。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姐姐何某甲与“小伟”(女)、“阿海”在文峰公寓3号楼的车库合开了一个赌场,“小伟”(男)负责抽庄风钱,其帮忙看着他。2013年9月13日晚,警察到赌场查获了其、“小伟”(男)、“小伟”(女)和参赌人员,并扣押了抽头的6100元庄风钱。经辨认,张某是“小伟”(男),袁某甲是“小伟”(女)。同时辨认出了参赌人员。3、证人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3日晚,其到文峰公寓3号楼的车库里赌钱,被警察抓了。该赌场是“何姐”和“二哥”开的,一名瘦男子负责抽庄风钱,当晚一共抽头了6100元。经辨认,何某甲是“何姐”。同时辨认出了涉赌人员。4、证人高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3日晚,其到文峰公寓3号楼的车库里以筒子二八杠的形式赌钱,后来被警察抓了。该赌场是三人合开的,其中一人是叫“小伟”的女子。当晚,一名小伙子负责抽庄风,一共抽头了6100元。经辨认,袁某甲是叫“小伟”的女子。同时辨认出了涉赌人员。5、证人袁某丙、杨某甲、袁某丁前、龚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3日晚,其到文峰公寓3号楼的车库里赌钱,后来被警察抓了。当晚赌场里一名小伙子抽头了6100元。同时辨认出了涉赌人员。6、证人马某、郝某、杨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9月13日晚,其在文峰公寓3号楼的车库里看别人赌博,后来警察来检查,将其带到了派出所。同时辨认出了涉赌人员。7、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文峰公寓3号楼东面第二个车库进行检查,查获参赌人员、赌资、赌具及违法所得的情况。8、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保全赌资、赌具、违法所得等款物的情况。9、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收缴赌资、赌具的情况。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涉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11、抓获经过,证实案发经过及二被告人的归案过程。1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的身份情况。13、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对犯罪事实均作了供述,并辨认出了同案犯及涉赌人员。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为证明被告人何某甲预缴罚金保证金的情况,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江苏省暂扣款专用凭证一份,经质证后,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情节,但能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甲、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被告人何某甲构成坦白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袁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袁某甲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不予采纳。被告人何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及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袁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三、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元及庄风箱一只,予以没收。四、扣押袁某甲的人民币一万六千三百元,其中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系赌资,予以没收;人民币六千元在判决生效后折抵其罚金;余款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胡 明人民陪审员 邹玲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晓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