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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二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贾保申与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广宗县桥东超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二初字第49-1号原告贾保申。被告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水,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宗县桥东超市。法定代表人孙振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保申诉被告广宗县桥东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宗县桥东超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保申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保申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张新柱代理审判员刘丰人民陪审员张立哲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