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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曲民初字第0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朱光明与陈红、秦晓松、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光明,秦晓松,陈红,唐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曲民初字第0778号原告朱光明,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费书兵。被告秦晓松,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告陈红,女,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唐海涛,男,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光明与被告秦晓松、陈红、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光明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缴。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伟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