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451、8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霖被执��人韩旭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霖,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451、869-2号申请执行人:单霖,男,1983年1月26日,汉族,住烟台开发区。被执行人:韩旭,男,1985年10月10日生,朝鲜族,住烟台开发区。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开民简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韩旭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泰海公馆小区1号楼2单元2401号房产一套。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单霖与被执行��韩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旭名下房产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韩旭名下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泰海公馆小区1号楼2单元2401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