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 与胡长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47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胡长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鸿达。委托代理人曾艳青,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长明。委托代理人田雪莲,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长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平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胡长明与知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知音公司称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拒绝继续履行,应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双方合同于2011年12月21日到期后直至2013年5月16日胡长明申请仲裁,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胡长明请求支付2012年6月16日至2012年12月21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该段时间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为21780.90元,计算方式为【(10天×115.70元+3天×115.70元×200%)+3500元×5个月+(15天×115.70元+3天×115.70元×200%)】。但是,根据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从2012年12月22日起,应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胡长明请求支付2012年12月22日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知音电子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