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睢执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法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法云,朱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睢执字第2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法云,农民。被执行人朱书荣,农民。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睢魏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法云与朱书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义务人朱书荣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权利人王法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房产、车��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虽穷尽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仍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将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魏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宁审 判 员 冯 雷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惠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评议时间:2014年1月28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韩宁审判员:冯��代理审判员:张结合记录人:夏惠春评议记录如下:张结合:汇报案情(略)我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虽穷尽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在法定期限内仍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将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我认为应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魏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冯雷:同意终结。韩宁:同意终结。合议庭综合意见: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2)睢魏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