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新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临平朝阳五金厂与新昌县丰宇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临平朝阳五金厂,新昌县丰宇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新商初字第114号原告:杭州余杭临平朝阳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火村翁介山。负责人:蒋继根,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法泉,杭州市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新昌县丰宇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县高新园区(城关镇凤凰村)。法定代表人:许定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临平朝阳五金厂与被告新昌县丰宇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已就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和解,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临平朝阳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临平朝阳五金厂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蓓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