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吉辰与杜贤军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吉辰,杜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保字第00037号申请人杨吉辰。被申请人杜贤军。申请人杨吉辰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杜贤军驾驶的冀A36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杜贤军驾驶的冀A368**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封丽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