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京铁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赵珊珊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赵珊珊,赵顺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京铁民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法定代表人臧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红双,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务专员,住本单位。被告赵珊珊,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金隅国际*座****室。被告赵顺涛,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金隅国际*座****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法定代表人李莎,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赵珊珊、赵顺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赵珊珊、赵顺涛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决定撤回此案起诉,待另查有赵珊珊、赵顺涛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孙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