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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天舜与被告刘玉生、刘维生、刘浩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舜,刘玉生,刘维生,刘浩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何天舜,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生,男,汉族,年龄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被告刘维生,男,汉族,年龄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被告刘浩生,男,汉族,年龄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原告何天舜与被告刘玉生、刘维生、刘浩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被告已将案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天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天舜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