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天舜与被告刘玉生、刘维生、刘浩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天舜,刘玉生,刘维生,刘浩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何天舜,男,汉族,1952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志华,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生,男,汉族,年龄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被告刘维生,男,汉族,年龄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被告刘浩生,男,汉族,年龄文化程度不详,山丹县农民。原告何天舜与被告刘玉生、刘维生、刘浩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被告已将案款全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天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天舜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玉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