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阿林与被执行人李德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何阿林,李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执字第1137号申请人执行人何阿林,男,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德金,男,1975年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阿林与被执行人李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巫 杉审 判 员 王红宝代理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