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红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红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308号罪犯张红涛,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卫城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7月16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法院以(2008)卫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十五天。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红涛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改造表现良好,在2011年第四季度获物奖一次;2012年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3年获记功奖励一次;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11分。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9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昕审判员 王文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