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欧成寿、林霞诉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成寿,林霞,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欧成寿,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原告林霞,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支何,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龙贤社区霞富弄10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350921100011687。法定代表人XX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成寿、林霞诉被告霞浦县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成寿、林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成寿、林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元、财产保全费75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言华代理审判员 林如婷人民陪审员 曾凤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华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