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水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与王炳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王炳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水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磊,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凯、刘军,该所律师。被告王炳生,男,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炳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炳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本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