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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水民初字第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与王炳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王炳生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水民初字第0063号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李磊,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卢凯、刘军,该所律师。被告王炳生,男,1952年8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炳生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炳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凤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本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