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余小书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小书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802号罪犯余小书,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2011)驿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认定余小书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驻刑一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认定余小书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14年8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余小书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26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乡橡林组一出租屋内当场抓获被告人余小书,并在该房屋内抓获多名卖淫女,被告人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罪犯余小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15日记功。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小书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小书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4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