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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刑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春香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春香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758号罪犯赵春香,女,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确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赵春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30日作出(2010)驻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执行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赵春香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罪犯赵春香伙同他人将拐骗到的临颖县妇女屠彩霞带到确山县,通过被告人谢狗省以11000元价格卖给确山县石滚河乡的李相和。因李相和家人担心屠彩霞自杀,赵春香等人在退还3000元现金,并由谢狗省出具2000元欠条后将屠彩霞领走。2009年8月21日,赵春香伙同他人将屠彩霞卖给确山县竹沟镇的刘国全时被发现,赵春香在刘国全家被抓获。系主犯。罪犯赵春香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15日记功1次;2012年2月15日表扬1次;2012年8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0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春香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春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4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