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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桂民初字第05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刘德银与王佩环、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银,王佩环,李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桂民初字第0589号原告刘德银被告王佩环被告李美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银与被告王佩环、李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银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银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德银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