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晨。上诉人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依法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广州国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力平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