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梁昊与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昊,西安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莲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梁昊。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西安市规划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栗春雷,西安市规划局经开分局干部。原告梁昊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梁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宋宏凯审 判 员 耿卫星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