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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鹿士荣与徐州市贾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士荣,徐州市贾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鹿士荣。委托代理人梁斌,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宝,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吉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鹿士荣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鹿士荣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士荣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士荣撤回对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鹿士荣负担。审 判 长  郭海玲人民陪审员  李学亮人民陪审员  周道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