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郑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XXX与徐州市诚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华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徐州市诚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华绍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郑民初字第314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赵祥彪。被告徐州市诚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西苑小区7组团10#楼-504室。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经理。被告华绍敏。原告XXX诉被告徐州市诚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华绍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X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2950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史 良人民陪审员 王忠华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滕尚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