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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马某某,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巍人民审判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