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谢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马某某,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 巍人民审判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