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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中刑执字���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罪犯赵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达中刑执字第334号罪犯赵伟,男,外号小江,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了(2006)达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案其他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0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7年6月28日送入达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达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0年5月12日作出了(2010)达中刑执字第6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再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了(2011)达中刑执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又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了(2013)达中刑执字第2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伟���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罪犯赵伟现应于2014年10月12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20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质检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2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为,罪犯赵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浩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户 娆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学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