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孙甲与孙乙、孙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甲,孙乙,孙某丙,孙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920号原告孙甲委托代理人余海龙,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乙被告孙某丙被告孙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孙乙、孙某丙、孙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