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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刘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责人袁XX,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XX,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XX,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XX,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被告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9.9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利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德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