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盐民终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牟术贵与唐志章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术贵,唐志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00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术贵,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志章,男,汉族,居民。上诉人牟术贵因与被上诉人唐志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大民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牟术贵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牟术贵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术贵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牟术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倪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