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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诉杜新民交通肇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邮刑初字第00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新民。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杜新民驾驶KJ5302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邮市203县道6KM+800M处,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朱庆生(男,1938年11月7日生)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朱庆生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新民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杜新民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书,已按协议全部履行。上述事实,被��人杜新民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杜新民供述,证人沈某某、朱某某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记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检照片、尸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过磅单,被告杜新民驾驶证,KJ5302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证、保险单,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本院(2013)邮民诉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新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新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雍志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