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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精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常熟市精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乾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汉庆。委托代理人沈富强、杨兴弟。被告常熟市精标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珂。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精标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206.5元,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7176.5元,由原告德清县汉兴达铸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叶国栋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