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刑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高艳华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艳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郑刑执字第693号罪犯高艳华,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9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艳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7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对高艳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高艳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13日晚,尹某两次打电话约高艳华见面,高艳华想起因曾受尹某强奸而导致家庭破裂,遂产生报复被害人尹某的想法,便同意与被害人尹某见面。高艳华拿一把单刃刀子和一把锤子骑自行车来到尹某约定的地点。尹某在车后弯腰开后车门时,高艳华拿出锤子照尹某的头部猛击,二人撕打过程中,王永杰赶到帮助高艳华打尹某,二人用刀将被害人尹某刺死,后驾驶被害人的面包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的死亡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贯通左肺上叶致急性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该犯系主犯。罪犯高艳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8月15日记功1次;2013年1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6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1月15日表扬1次。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艳华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艳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元审判员 王明哲审判员 范艳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