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执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威海渔具配件厂与威海凯利雅渔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渔具配件厂,威海凯利雅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渔具配件厂,住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神道口村。被执行人威海凯利雅渔具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长江街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2)威环商初字第5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9923.25元,其中177478.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民一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4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