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泽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洪芳与秦玉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泽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陈洪芳。委托代理人付士清。被告秦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芳诉被告秦玉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克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