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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泽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洪芳与秦玉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泽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陈洪芳。委托代理人付士清。被告秦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芳诉被告秦玉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克成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