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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银刑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张守礼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守礼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银刑执字第295号罪犯张守礼,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4日作出(2002)银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守礼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0元(未交)。2002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宁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月27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宁刑执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7年4月11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银刑执字第497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9年9月2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银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1月13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银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监狱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守礼在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去有期徒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守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该犯在改造中表现良好。2011年度和2012年度分别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计分考核累计达到111.8分。本院认为,罪犯张守礼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守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昕审判员 王文花审判员 施 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