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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赵钦与厦门丰钿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钦,厦门丰钿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赵钦。被执行人厦门丰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翠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3)23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丰钿电子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丰钿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508.39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