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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章宏福与宁波曙星海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宏福,宁波曙星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729号原告:章宏福。委托代理人:朱秀方。被告:宁波曙星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永。委托代理人:谈杰。委托代理人:朱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宏福与被告宁波曙星海运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宏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章宏福负担。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陈 瑛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东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