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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04号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盛达花园内3号楼01号。法定代表人许秀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顺照,男,汉族,1948年10月24日出生,住南安市。被告陈建泉,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丰泽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巧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