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周碧莹与周景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碧莹,周景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一特字第5号申请人:周碧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健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碧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景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周景林,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广州市*。周景林与梁秀琼是夫妻关系,两人生育子女周健钊、周碧莹。现申请人周碧莹申请宣告周景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梁秀琼为周景林的监护人。梁秀琼到庭表示愿意作为周景林的监护人,履行监护人职责。周健钊到庭表示同意由梁秀琼作为周景林的监护人。经鉴定,周景林患*,不能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详见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的中大(精)鉴字第J2013299号《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梁秀琼是周景林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其表示同意作为周景林的监护人,故申请人周碧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本院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周景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梁秀琼为被申请人周景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尉函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