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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中刑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杨春茂盗窃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春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刑执字第136号罪犯杨春茂,男,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珲春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2010年12月22日,珲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珲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春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延中刑执字第98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春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春茂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能够缴纳罚金,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207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杨春茂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春茂的刑罚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化文审 判 员  金亨今代理审判员  朴龙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