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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沈琦与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桂秀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琦,蔡桂秀,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670号原告沈琦。委托代理人龚桂华,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桂秀。委托代理人王恒,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亮,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勤生。委托代理人丁伟斌。委托代理人杨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琦诉被告蔡桂秀、上海浦东房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的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40元,减半收取计6,77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