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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祝某,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近。被告:陈某,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