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祝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祝某,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近。被告:陈某,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照 来源: